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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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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征求《襄陽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管理實施辦法》意見的公告

          閱讀次數:223 發布時間:2024年03月29日

          為確保我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有序開展,保障我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局起草了《襄陽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30日(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28日)。凡對征求意見稿有意見者,請于征求意見期內向我局書面反饋。聯系人:方晨偉;聯系電話:0710-3108110;電子郵箱:64460177@qq.com。

          附件:1.關于《襄陽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2.襄陽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襄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1

          關于《襄陽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說明

          一、房屋安全鑒定現狀情況

          (一)根據住建部2004年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住建部129號令)要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設置鑒定機構,承擔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隨著各項制度改革的深入,國家取消了鑒定資質管理,2013年取消了鑒定事業性收費,全國部分先進發達地區(廣州、南京、杭州、武漢等)逐步實行房屋安全鑒定服務市場化,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實施行業監管,實行備案或名錄制管理,其他地區維持原有的模式,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設置的機構承擔鑒定服務工作。隨著“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市場的不斷發展,目前,各地也在積極推進鑒定服務市場化工作。

          (二)機構改革后,襄陽市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所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調整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按照規定不得再開展收費性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全市房屋安全鑒定業務主要由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鑒定服務呈市場化、專業化、多元化格局。

          二、新的要求和發展變化

          (一)近幾年,隨著國家鑒定標準、規范的修訂和出臺,對鑒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危險房屋鑒定標準》修訂后,房屋安全鑒定已由原來的定性判定轉向以定量判定為主,強化了房屋結構檢測環節的重要性,檢測數據作為鑒定判斷的基礎。特別是住建部剛剛出臺了《既有房屋安全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20224月起實施),明確規定鑒定中檢測的環節要求,并規定了房屋安全鑒定必須同時開展房屋抗震鑒定,對鑒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隨著城市棚改、城市改造更新等工作的實施,城市危房逐年減少,房屋安全鑒定由原來的危房鑒定為重點轉向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矛盾糾紛鑒定為主的房屋安全可靠性鑒定。

          (三)湖南長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行動,要求對初判存在一定隱患的房屋和經營性自建房全部開展安全鑒定,定性定量判斷房屋安全級別,房屋安全鑒定市場不斷擴大,開展鑒定業務的企業數量顯著增多,需要加強鑒定服務市場的規范管理。

          三、規范鑒定管理工作

          (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由“鑒定服務+管理”轉變為對鑒定工作的監管,鑒定服務由市場承擔,進一步理順關系,突出部門的監管職能。

          (二)擬定《襄陽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管理實施辦法》,進一步強化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能轉變和職責,明確鑒定服務實行名錄制管理的方式,對鑒定機構提出具備的相關條件和要求,并建立備案、檢查、考核、信用管理等監管機制,規范我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提高服務效能。


          附件2

          襄陽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建立和規范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管理制度,促進我市房屋安全鑒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襄陽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管理制度的制定。對在我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將符合條件的列入名錄,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實行動態管理。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名錄管理工作,負責受理轄區內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書》備案,查處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不依法報送《房屋安全鑒定書》、出具虛假鑒定書,或者因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鑒定書有重大失實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相關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省外檢測(鑒定)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應按照《關于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人員管理的通知》(鄂建辦)【2016299號)的規定向省住建廳進行信息登記,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資質認定證書;

          (三)具有與工作性質相匹配的辦公場所;

          (四)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必要的專業性設備、設施(詳見附件1),且設備儀器在計量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規定的有效期內;

          (五)鑒定工作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有2名國家注冊結構工程師和1名結構專業副高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共3人),同時需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具有建筑結構、巖土工程或其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筑工程技術、建筑結構設計等方面的工作,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

          3.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具有副高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試制度,提高房屋安全鑒定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列入名錄的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襄陽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登記表(一式份)(詳見附件2;

          (二)單位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書(驗原件收復印件);

          (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驗原件收復印件);

          (四)符合條件的從業人員學歷證明、職稱證明、勞動合同、社保證明等(驗原件收復印件);

          (五)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必要的專業性設備清單,計量檢定證書、校準證書(驗原件收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資料(房產證、不動產登記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驗原件收復印件);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鑒定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納入名錄并按規定對外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納入名錄管理的鑒定單位自名錄公布施行之日起兩年內可在全市范圍內依法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列入名錄管理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停業、轉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依法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名錄刪除、變更手續。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安全鑒定應當依據國家現行的規范和標準進行。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等房屋的鑒定,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二)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由2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參加;

          (三)房屋安全鑒定應當使用規定的專業術語,制作鑒定文書,并由鑒定人員、技術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加蓋單位公章。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鑒定書承擔法律責任;

          (四)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及時向鑒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書》,并將該鑒定書同時報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在《房屋安全鑒定書》上注明該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鑒定結論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24小時內將鑒定書送達鑒定委托人。在鑒定過程中發現房屋存在重大險情的,要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列入名錄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監督檢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全面檢查和定期業務檢查;指導行業協會每年組織一次信用評級工作。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按要求準備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列入名錄管理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其從名錄中刪除:

          (一)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具備條件的;

          (二)年度信用評價較差的;

          (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的;

          (四)不依法履行鑒定書報送、備案等義務,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五)出具虛假鑒定書,或因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鑒定書有重大失實的。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單位并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4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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